股权代持协议书

时间:2024-09-25 16:20:31
股权代持协议书合集十篇

股权代持协议书合集十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股权代持协议书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1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鉴于甲、乙双方均在目标公司持有股份,其中甲方实际持股

现由乙方代持,乙方个人持股(已实际出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股权界限,确定双方股权代持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实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期限

第三条:本协议约定委托期限为,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委托期限届满后日内甲方应将股权变更至自己或是自己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五条:在代持股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配送股等,由甲方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

第六条: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7日之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七条:在代持股期限内,甲方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八条:甲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以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是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为该部分股权的实际股东,对该部分股权享有完全处分权,因甲方个人原因导致该部分股权被质押、查封等,由其个人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在股权代持期间,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在受委托的股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十二条:在代持股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转交给甲方。

第十三条:在甲方拟将标的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六、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目标公司的利润,以各自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在公司被列为执行人且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被执行款项时,未完全出资的股东将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承担责任。由于乙方名义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工商机关进行了登记,且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并未实际出资,因此如果乙方因甲方对标的股权未完全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则乙方有权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向甲方追偿。并且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

七、表决权的行使

第十六条:在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如需股东作出相关的决议或者决定,甲、乙双方按照其实际持有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

八、代持股的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无偿为甲方代持股,不向甲方收取代持股份的代理费用。

第十八条:在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转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代持股份的转让

第十九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份。甲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受让方、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等相关事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二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目标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一方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十一、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必须在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变更,不经双方同意,单方变更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甲方要求解除协议的,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标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将标的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十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既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 ……此处隐藏15563个字……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x月x日

股权代持协议书 篇10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丙方1: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丙方2: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丙方1、丙方2下合称“丙方)

鉴于:

1.丙方1、丙方2为XX公司(下称“目标公司”)合法有效股东,其中丙方1持有【】%股权,丙方2持有【】%股权,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

2.【】年【】月【】日,甲方、丙方1、丙方2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协议》,约定丙方将目标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甲方。

3.因其他原因,甲方有意通过乙方代为持有甲方于目标公司20%股权,乙方成为该20%股权的名义持有人。

鉴于上述情况,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由乙方代持甲方于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目标公司(即XXX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目标公司出资并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或者恢复变更为目标公司工商登记股东,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和配合。

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目标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

4.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3.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所进行的任何表决行为均无效。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其他方的相应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捌份,协议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1:丙方2: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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